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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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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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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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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从7月1日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新《办法》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